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总则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 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H 建设用地 development land E 非建设用地 non-development land 2.0.2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2.2。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2。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 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R 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 industrial W 物流仓储用地 logistics and warehouse S 交通设施用地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U 公用设施用地 municipal utilities G 绿地 green space 2.0.3人口规模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2.0.5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2.0.6人均居住用地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2.0.7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2.0.8人均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2.0.9人均绿地green space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2.0.10人均公园绿地park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园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人。 2.0.11城市建设用地结构composition of 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得出的比重,单位为%。 2.0.12气候区climate zone 指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以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相对湿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日数为辅助指标而划分的七个一级区。 用地标准 4.1一般规定 4.1.1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4.1.2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范围应一致。 4.1.3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4.1.4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4.1.5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4.1.6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4.2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4.2.1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 ~ 105.0 m/人内确定。 4.2.2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 ~ 115.0 m/人内确定。 气候区 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值区间 允许调整幅度 规划人口规模 ≤20.0万人 规划人口规模 20.1 ~ 50.0万人 规划人口规模 >50.0万人 Ⅰ、Ⅱ、Ⅵ、Ⅶ ≤65.0 65.0 ~ 85.0 >0.0 >0.0 >0.0 65.1 ~ 75.0 65.0 ~ 95.0 +0.1 ~ +20.0 +0.1 ~ +20.0 +0.1 ~ +20.0 75.1 ~ 85.0 75.0 ~ 105.0 +0.1 ~ +20.0 +0.1 ~ +20.0 +0.1 ~ +15.0 85.1 ~ 95.0 80.0 ~ 110.0 +0.1 ~ +20.0 -5.0 ~ +20.0 -5.0 ~ +15.0 95.1 ~ 105.0 90.0 ~ 110.0 -5.0 ~ +15.0 -10.0 ~ +15.0 -10.0 ~ +10.0 105.1 ~ 115.0 95.0 ~ 115.0 -10.0 ~ -0.1 -15.0 ~ -0.1 -20.0 ~ -0.1 >115.0 ≤115.0 <0.0 <0.0 <0.0 Ⅲ、Ⅳ、Ⅴ ≤65.0 65.0 ~ 85.0 >0.0 >0.0 >0.0 65.1 ~ 75.0 65.0 ~ 95.0 +0.1 ~ +20.0 +0.1 ~ 20.0 +0.1 ~ +20.0 75.1 ~ 85.0 75.0 ~ 100.0 -5.0 ~ +20.0 -5.0 ~ +20.0 -5.0 ~ +15.0 85.1 ~ 95.0 80.0 ~ 105.0 -10.0 ~ +15.0 -10.0 ~ +15.0 -10.0 ~ +10.0 95.1 ~ 105.0 85.0 ~ 105.0 -15.0 ~ +10.0 -15.0 ~ +10.0 -15.0 ~ +5.0 105.1 ~ 115.0 90.0 ~ 110.0 -20.0 ~ -0.1 -20.0 ~ -0.1 -25.0 ~ -5.0 >115.0 ≤110.0 <0.0 <0.0 <0.0 4.2.4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人。 4.2.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4.3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4.3.1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人) 建筑气候区划 I、II、VI、VII气候区 III、IV 、V气候区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28.0 ~ 38.0 23.0 ~ 36.0 4.3.2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人。 4.3.3规划人均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m/人。 4.3.4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人。 4.3.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4.4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4.4.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规划建设用地结构 类别名称 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 居住用地 25.0 ~ 40.0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5.0 ~ 8.0 工业用地 15.0 ~ 30.0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10.0 ~ 30.0 绿地与广场用地 10.0 ~ 15.0 4.4.2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用地分类 3.1一般规定 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2城乡用地分类 3.2.1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 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H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H12 镇建设用地 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心城区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续表一 ...